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