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国道、省道养护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路应坚持常年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公路发生翻浆、水毁、雪阻等自然灾害时,公路管理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当公路管理机构抢修力量不足时,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社会力量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