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转包业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