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或者运输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二)未及时收集、贮存、移交医疗废物的。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