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的。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