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