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