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