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表现突出的文明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选先进典型、获得政府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