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