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