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