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