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