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