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第十条有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