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目标、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