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