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