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六条已废止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