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在进行供油作业时至少留存两份供油油样备查,并向船舶提供至少两份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留存的油样开封取样检测、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