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