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在进行供油作业时至少留存两份供油油样备查,并向船舶提供至少两份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留存的油样开封取样检测、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