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飞行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