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