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在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