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灾减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