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矿区、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