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