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工业园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