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