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业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已无环境承载力的工业园区,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