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业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已无环境承载力的工业园区,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