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