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业园区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