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业园区应当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城市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