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一千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