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三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