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补办。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