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补办。

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