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