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