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