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