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