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