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