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及采矿权的承包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国家认定的矿产资源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评估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