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及采矿权的承包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