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已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即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