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