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得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等与云冈石窟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在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砍伐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