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包括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